一、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地要充分发挥联合执法机制的作用,依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已责令停产整顿而未通过验收的矿井,一律不得复产复工;未履行相关手续的技改整合矿井,一律不得开工建设;进入技改程序的矿井,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不得组织任何与技改工程无关的采掘活动;被整合矿井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有关规定,严厉查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不给非法违法生产提供可乘之机。对无视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冒险蛮干的,要坚决严厉打击、直至依法关闭。
三、切实加强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要督促各煤矿企业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凡是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突出,或者开采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应及时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完成前,按突出煤层管理。突出矿井要严格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措施不落实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对存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而又不具备防突能力的煤矿,要坚决停产,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该关闭的要坚决依法关闭。
四、加大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检查。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引发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尤其对今年以来发生在技改整合矿井的非法违法生产事故,要依法严办,一律按上限处罚;对事故后瞒报、谎报、逃匿等性质恶劣、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司法机关公开审判,以儆效尤;要进一步加大事故调查处理的透明度,定期在地方主流媒体上公开处理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