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厉打击技改矿井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地要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和打击技改矿井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技改矿井不得安排任何与技改工程无关的采掘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对抗拒执法、冒险蛮干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坚决依法予以关闭,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切实加强煤矿井下爆炸材料管理。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爆炸材料管理安全责任制,全面开展一次井下爆炸材料贮存、使用、管理的隐患排查,对于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民爆器材有关管理规定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有关部门要深入技改、整合、停产整顿等矿井井下进行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未进行排查和整改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
三、切实加强煤矿应急救援工作。各煤矿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按规定配备个人安全防护装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升煤矿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立即报告,对因迟报、瞒报造成事故扩大或延误救援的,要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人员,尤其要从严从重处理瞒报事故和事故后逃匿人员,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进一步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并跟踪检查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