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清形势,加强监管,坚决遏制较大事故多发势头。近来,金属非金属矿山较大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反映出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必须引起各地的高度警觉。各地要切实把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8年的总体工作部署,结合各地的实际,进一步完善思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坚决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较大事故上升的势头,努力降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总量。
二、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许可工作。6起较大事故中有1起发生在未依法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因此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对于没有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违法生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要依法从重处罚并提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关闭;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及时申请换证的,要坚决责令其停产整顿;对于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一律不得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擅自生产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通过安全许可制度的严格实施,坚决淘汰和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生产的矿山,全面提升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本质安全水平。
三、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8〕35号)的要求,结合当前开展的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加大对地下采空区、尾矿库、高陡边坡、小型露天采石场等重点环节的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特别是对于生产作业区域上部存在大的采空区、尾矿库等有可能威胁下部生产安全活动的部位要重点进行排查,对于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落实责任人、落实资金、方案、措施,并重点进行监控,坚决消除和控制重大隐患,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四、要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各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11号)要求,切实提高防大汛、防大事故意识,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防汛方案,落实防汛措施,保证防汛物资,完善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对矿井、尾矿库、露天矿边坡、矿区道路、通讯、电力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裂隙,可能影响矿山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的巡视检查,并与气象等部门加强联系,保证信息畅通,确保安全度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