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按照国家局制定的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并结合实际,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与日常安全监管、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结合起来,巩固和扩大专项整治的成果,提高非煤矿山整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于证照不全的非法采矿点,要通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于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并敦促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停止物质、材料和电力供应,防止死灰复燃。
二、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为契机,通过安全评价、评估,积极推进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和重点监管,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要转变观念,增强执法意识,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严肃处理各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今年事故的特点,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通风系统、排水系统、提升运输系统以及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等,督促企业查找和整改隐患,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加强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监督和指导企业制订有效的事故应急预案,组建企业的救援机构,或与专业救援机构签订救护协议,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防范事故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加强对职工安全培训、考核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依法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取得资格证就上岗的,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整合培训资源,开展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岗位安全技能、应急救护知识等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和实用性。
五、做好汛期防治水工作。要针对今年入汛以来降雨量大、范围广的特点,组织一次汛期防治水的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责任、完善措施,加强尾矿库和泄洪区油气井等重要部位的监护工作和值班工作,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提高矿井防治水害能力和灾害处理能力。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矿山,要进行动态跟踪,发现重大隐患,一律停产整顿。
六、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故,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督促企业充分吸取教训,全面落实各项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