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认定该夫妻另一方对借款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借款,虽然未有对方的签字认可,但该借款明显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应当认定为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单方借款且超过家庭日常开支,但经营获利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举债后,配偶主动归还借款的行为足以表明该配偶对债务既明知,又自愿承担,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由此可见,未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该会以夫妻共签为原则,而以未签为例外。当然还应该包括现民法总则概括的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很多人离婚因为债务问题,但是如果严格区分夫妻共同债务,能够保障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应该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