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先生在一家超市的酒类专柜买了两瓶“五粮液(33.15,0.00,0.00%)”,购买时店家信誓旦旦地保证酒是真的,并在发票上写下“假一赔一百”承诺然而,当袁先生将酒送去有关部门鉴定时,得出的结论却是假酒,于是引发索赔纠纷。袁先生要求经营者张先生按承诺退还购酒款1378元,并作出酒款一百倍即137800元的赔偿。近日,徐汇法院依照《合同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该案作出宣判,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酒款,并作十倍赔偿。
去年8月24日,位于本市罗秀路一家超市的酒类专卖柜台来了一位顾客。他先是询问店主有没有“茅台”,有少?当店主回答有,并拿了一瓶给他后,他又问有没有“五粮液”?店主又递上一瓶“五粮液”。顾客最后选择了“五粮液”,并说要买一批。店主回答,就剩两瓶了。于是顾客买下两瓶酒,并要求开一张发票,又问店主,现在假酒多,怎么保证“五粮液”是真的?店主回答,店里有酒类专卖经营许可证,通过正规渠道进的货,假一罚一百!顾客问,“你敢把这话写在发票上吗?”自信的店主果然按照顾客的要求将这五字写在了发票上。
当晚,上述情节里的店主张先生接到顾客袁先生打来的电话,说那两瓶“五粮液”是假的,要张先生一起去专业机构做鉴定。张先生自信这酒不会有问题而未予理睬。一天后,再次接到电话,说已经通过市酒类专卖局委托“五粮液”集团鉴定,那两瓶“五粮液”确实是假的。两个月后,张先生收到了徐汇法院的诉状副本和传票。
庭审中,被告张先生对原告的身份提出质疑,认袁先生是专业“打假”人员而非普通消费者。对于原告的百倍货款索赔诉请,被告认为“假一赔一百”是赔偿原告100元,而非原告理解的按一百倍赔偿。原告的诉请金额过高,超出实际损失和既得利益,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发票上附注的“假一赔一百”应如何认定。法院在综合案情后认为,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假一赔一百”应视作双方对违约金的特别约定,但被告抗辩“赔一百”即是赔100元,对被告作出的有利于其一方的解释结果法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一百倍的违约金,已超过原告的实际损失,显然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