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标准、监测、监督检查(含抽检)、风险评估、风险警示、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门主要有:
一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现行体制下的卫生部。卫生部负责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这些信息与公众日常生活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关系紧密,且影响范围大、力度强、涉及面广,为保证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规范性、严肃性,必须由卫生部统一公布。
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即现行体制下的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这些信息的特点是影响力限于特定区域。
三是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如批准、变更、吊销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的情况,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的结果,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查处情况等。同时还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将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向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都应当遵循科学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对有关信息加以解释、说明,如信息来源、依据等。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时,还应当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名称、生产经营者的名称、产品批号、销售范围等具体信息一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