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中对食品添加剂下了定义:“食品添加剂,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目前,我国已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2类1800多种,在饮料、调料、酿造、甜食、面食、乳品、营养保健品等各工业部门广泛应用。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主要有以下作用:(1)防止食物的生物污染、预防食品腐败变质的发生。例如,防腐剂的使用,可抑制食品中微生物的生长与繁殖,增强食品的保藏性、延长食品的保存期。(2)改善食品的外观性状,如使食品呈现诱人的颜色、使食品质地更均匀等。(3)改善食品的风味,如适当地使用甜味剂、香精等,可显著改善食品的适口性。(4)满足食品加工工艺的需要,适应生产的机械化和连续化。(5)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如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可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增进消费者的身体健康。(6)满足其他特殊要求,如无糖的甜味剂可满足糖尿病患者的特殊要求。
食品添加剂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也是食品发展的必需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仅使食品的品种和花样大大增多,繁荣了食品市场,满足了人们对食品的追求,而且正是由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使近年来食品中微生物的感染大大降低,食品性传染病和细菌性食物中毒的发生才大大减少,并显著延长了人类的寿命,也减少了因腐败变质而造成的食品浪费,使我们的食品资源不再像过去那样短缺。但是,食品添加剂多属于化学合成物质,具有一定的毒性;某些天然物质,也具有一定的毒性,如果使用不当或者过量使用,将会给人体健康带来危害,因此,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至关重要。
食品添加剂的用途、性质等与食品存在较大不同,与工业产品更为接近。因此,本条规定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因此,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适用该条例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营业执照;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依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