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要加强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管理,一是为了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广大消费者可以借助食品标签来选购食品。通过观察标签的整个内容,了解食品名称,了解其内容物是什么食品,是由什么原料和辅料制成的,以及生产厂家和质量情况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性能、规格、主要成分等有关情况;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产品质量法要求生产者要标识“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可见,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食品经营者的义务。二是生产者和经销者的需要。他们通过标签来扩大宣传,让广大消费者了解企业和产品;同时,不同生产企业以自己特有的标签标志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其他假冒自己的标签食品。三是出口和国际食品行业技术交流的需要。
美国是世界上食品标签较完备的国家之一。以1994年的《食品标签法》为代表,美国政府不仅对所有的预包装食品实行强制性标签,还率先将食品营养标签作为一项安全性警示强制要求在食品标签上进行相应的注释。我国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4年发布了两项新版食品标签强制性国家标准,即《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需要说明的是,近年来,一些食品生产者在食品标签上标注食品添加剂时,仅非常简单地标注“稳定剂、着色剂、甜味剂”等,具体是哪些稳定剂、着色剂、甜味剂等,并不明确。我们知道,实际中使用的很多食品添加剂属于复合食品添加剂,如果不标明的话,食品经营者有可能在“稳定剂、着色剂、甜味剂”的幌子下,使用大量复合食品添加剂,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还有的食品生产者,在标注食品添加剂时使用化学式名称,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这些化学式名称可能闻所未闻,但是如果告知其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一般都会知晓。因此,本条对此着重作出规定,要求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表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婴幼儿是人类生长发育的基础阶段,必须食用具有一定营养标准的食品,才能保障其身心健康成长。其他特点人群一般指患有特殊疾病的人,如糖尿病人;或者身体有某种倾向的人,如易疲劳人群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区别于其他食品之处,就在于为了满足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需要,其营养成分及含量有所不同。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品的购买者之所以购买这些食品就在于其声称的主要营养成分及成分含量。如果食品中声称具有某种营养成分而实际上没有、声称营养成分到了一定含量而实际上低于声称含量,就构成了虚假宣传,就不能满足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需求,影响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如果消费者发现并证实其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及含量与实际不符,可以依法投诉并可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