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一般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或个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方便当地群众购买食品、生产地方风味特色食品或传统食品、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一些小作坊生产条件简陋、生产隐蔽、食品安全监管难度大等原因而成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多发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历来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难点之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统计,截至2007年7月,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自治区除外,下同)共调查企业448,153家,其中10人以下企业352,815家,占调查企业总数的78.7%;证照不全的有223,297家,占调查企业总数的49.8%;无证无照的164,149家,占调查企业总数的36.6%。主要产品是豆制品、大米、小麦粉、白酒、食用植物油等。近年来,经过整治,已有19,424家小作坊停产或转产,8814家小作坊被强制停产,19,317家小作坊联合、兼并,206,739家小作坊签订了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通过帮扶指导5385家整改后达到准入要求,已经获得或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对5631家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小作坊予以取缔;对地处偏远的农村地区,达不到市场准入要求且生产的食品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经过各级质检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研究,按照强化监管、限制销售区域等措施,初步确定了允许有条件存在的小企业小作坊36,699家;查处的无证生产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小作坊26,726家。
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地予以处理。一是严格实施限期整改。对不能满足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的、在强制检验和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关部门必须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对限期整改的情况进行检查。二是责令停产。食品监管部门应对明确提出限期整改后达不到整改要求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责令停产,同时报告当地政府。三是依法查处。对于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用原料和滥用添加剂造成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必须实施严厉打击,并由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四是对小作坊监管情况定期公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辖区内小作坊日常检查、限期整改、责令停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