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本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把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开、宣传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和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举措,采取各项措施,提高标准发布与实施透明度和普及程度。
首先,本法实施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时公布。
其次,新标准颁布后,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培训工作,保证食品安全标准的正确贯彻执行。同时,为方便食品安全标准使用者查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此情况通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专业机构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重要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前,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参与,更好地促进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开。
再次,在公开的形式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有关信息;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实现食品安全标准的及时传递,为公众免费查阅提供便利条件;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有关信息,解决相关标准信息资源分散、信息不畅的问题等。有关部门在公开方式的选择上,应当注意充分利用现代技术优势,充分发挥网络平台的作用,对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网站上公开发布,并对今后更新、废止的食品安全标准信息也要及时在网站发布,供社会各界免费阅读、下载。
为便于公众查询,有关部门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食品安全标准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有关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安全标准目录,应当包括食品安全标准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为保障公众查阅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信息,本条对免费查阅进行了明确规定。提供食品安全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是政府部门应尽的职责,也是食品安全标准信息能够为公众广泛知晓的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规定,向公众收取查阅食品安全标准信息费用的,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