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5日,家住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溪后村陈美华女士来我会投诉,反映于2008年4月14日,在某超市购买一条1.76斤鳊鱼收取73.72元(鳊鱼实际1.76斤,单价每市斤7.80元,实价为13.72元)被多收60元,要求该超市退还多收的60元,并补偿往返车费、误工费、就餐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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