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国家将进一步违法生产经营饲料产品的个人和企业的处罚力度,对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其外,对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饲料行业管理新政将从2012年5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
现行的饲料行业管理条例自1999年开始施行,对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饲料行业的规模迅猛发展,也日益暴露出很多问题。按照中国饲料工业协会有关负责人的阐述,新修订后的《条例》着重解决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及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各负其责的责任机制;二是进一步完善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制度,解决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守质量安全规范的问题;三是进一步规范饲料的使用,解决养殖者不按规定使用饲料、在养殖过程中擅自添加禁用物质的问题;四是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对于行业内外颇为关注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修订后的《条例》明确,饲料管理部门将根据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并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名单。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严重的企业和个人,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规定,对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负责人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使用农业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养殖动物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