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意味着,劳动教养制度——此项在中国存在了数十年的制度将被停止使用,成为历史。
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独有的制度。从法律形式上非刑法规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中央这一重要举措引起法律界极大关注。该举措主要体现三层要义。
其一,维护法律权威,为推进法治中国提供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说,劳教制度用行政命令来剥夺人身自由,与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符。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废除劳教制度无疑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其二,避免侵犯公民权利事件的发生。除了侵犯公民正当程序权利以外,劳动教养主要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废除这一制度对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意义不容忽视。
其三,有利于履行国际义务,提升国家形象。中国早在上世纪末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显然,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明显与上述人身自由权原则相适应的,也有助于提升国家形象。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之后,社区矫正制度等相关配套措施也应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