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历史欠账问题,车位和机动车保有量冲突明显,以前的没有管起来,但以后要逐步抓配建工作。
《办法》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
机动车停车的配建标准也将改变。目前,规划部门正在制定新标准。新标准出台后,新建居住区停车位缺口将基本堵住,基本按照一户一车位配比。
《办法》要求,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办法》还鼓励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同时可以按照核定的价格对社会车辆收取停车费。
对于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办法》规定,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还不能满足的话,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
小区居民凭有效证明在临时停车场停车时,其临时停放或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收费标准,按照居住区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根据《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小型车露天临时停放收费标准为每小时0.5元,露天长期停放收费标准为每个月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