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研究员代秋影表示,对这种规定可以理解。未达刑事责任的这些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他们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切实可行的教育矫治的措施。社会各界对于低龄化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的效果并不满意。
尽管如此,代秋影表示却并不同意这样一种立法选择。他认为,在一定时期一定时间段,对减少发案量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从长期来看,它所带来的的负面影响会更多。
常年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王英指出,第一,十四到十六岁是未成年大脑关于共情、理解他人发育很快的阶段。如果羁押,严重的恐惧会导致这部分大脑发育受损,并且进程很难得到恢复;第二,未成年人对于时间感不如成年人,比如成年人被拘留十五、二十天,他知道这个时间很快会过去,但未成年人考虑不到很远,对于他们来说就是很长的噩梦,心理影响很难修复;第三,未成年人在这个年龄段遭遇禁闭失去自由,会导致出来以后容易攻击他人。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表示,200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治安拘留不执行制度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状况总体显著向好,未成年人犯罪严重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其在刑事犯罪中的比重从2005年的9.81%逐步降低到2016年的2.93%。尽量避免将轻微罪错未成年人投入监禁机构、避免短期羁押,是国际社会公认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功经验。征求意见稿反其道而行之,可能面临的风险重大。改变“熊孩子”,还得追根溯源从他们家庭着手。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维俭认为,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治安违法行为不能不加强管控。但管控的真正合理有效的办法不是行政拘留处罚,而是加强监护。结合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即增设“监护督导制度”,其规定可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处罚或不予处罚后,也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的,应当书面说明该未成年人违法的具体原因、监护不当之处、进一步违法犯罪的风险及责任、如何加强监护的具体措施等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监护人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认为,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成因来看,应该进行专业的分层级的系统干预。国内有一些公安机关在探索警察训诫,在警察对违法未成年人进行训诫之后,有专业的社工跟进,包括对他本人进行跟进,对他的家庭监护的方式进行辅导,让其家庭改进监护方式,这样效果比较好。
(原标题:如何有效管理熊孩子?行政拘留年龄拟从16岁降至14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