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五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六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实行劳动教养:
(四)多次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六)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客车、客轮等公共场所设赌的。
三、第七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四、增设一条作为第八条:“教唆或者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以赌博行为处罚。”
六、原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查处赌博,包庇赌博违法分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查处赌博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七、原第十条、第十一条依次改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八、原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车船经营者或者驾驶人员提供交通工具作为赌场或者故意多次为赌博活动提供交通工具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处罚外,可以吊销其驾驶执照。”
九、原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依次改为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
十、增设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对个人罚款超过二千元,单位罚款超过一万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