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省计生委,各地、州、市计委: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56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我委云计收费〔2002〕67号文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对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这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使这项措施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要深入清理,不留死角,防止有的单位将国家和我省已取消或停止的收费变换收费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下属单位收取。对云计收费〔2002〕67号文件明令取消和停止的收费,已预收了2002 年2月1日以后有关费用的,必须于2002年7月1日前退还缴费单位或个人,无法清退的上缴财政。对居委会在出具证明、开具介绍信等工作中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也要认真清理。要加强对上阶段清理整顿工作的跟踪检查,防止已经取消和停止的收费反弹,防止新的乱收费出现。对违反国家和省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有关规定的,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各地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我委反映,贯彻情况要向我委报告。
附件:《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569号)
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