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关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1993]1382号)精神,切实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严防事故的发生。严禁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超载、混载和搭乘无关人员。
三、铁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据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5]104号),切实加强对铁路运输危险货物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四、省国防科工委及省公安、铁路、交通、环保等部门都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通知》(环发[1999]296号)、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化学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的运输管理,确保安全运输。
五、各级卫生、公安、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装卸运输的管理,保障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技术的应用与发展。
六、实施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登记制度。托运人(货主)运输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前,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所运输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名称、数量、去向、应急措施及相关资料。
七、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规模和专业人员,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以及运输设备保养维修、安全质量教育、劳动保护、事故处理等规章制度。
八、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制度。承运危险货物单位的业务管理和操作人员,须经地市以上运输管理机关培训,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操作技术和有关知识,经考核合格并领取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件者,方可上岗作业。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企业运输员由铁路部门培训、发证,实行持证上岗。
九、强化危险货物准运证管理制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须凭证运输危险货物,托运人(货主)应到公安、环保等相应的管理部门办理准运手续。承运人应具备有关部门核发的运输危险货物的资质,并凭准运证明承运。无准运证者,不得承运,违者将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严格查处。
十、装运危险货物的交通工具和包装物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交通工具和包装物上要有醒目标志、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