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第97条第1款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如何证明已通知家属,目前我局的做法是由经办民警在传唤证或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这样做是否可以?
答:关于通知家属的问题,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拘留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传唤人或被处罚人家属。如果传唤时被传唤人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通知。传唤通知的情况以及无法通知的情况,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拘留通知的情况,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答:关于单位主体的认定方式有多种多样,除了查询工商注册登记、社团登记等外,还可以通过单位代码证等方式予以认定。
您所提的第二个问题,对于非法人的其他经济组织能否认定为单位的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单位,对扰乱其秩序的行为可以依据第23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派出所将性质较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降格作警告处罚,但当事人未申请复议。上级想撤销重新裁决,但翻破了书找不到相关法律条款。因为法律只规定了复议诉讼时可撤,未复议的没有说可以撤。难道还要鼓动当事人复议吗?肯定不行,所以建议公安部仿照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引进指令再裁、直接撤销再裁的程序。
答:《人民警察法》第43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3、公安院校实习生,在两名以上民警进行讯(询)问时,能否作为“记录人”书写笔录?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就公安机关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审核”设定了行政许可。是否可以据此认为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需要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呢?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是否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之规定,予以取缔呢?
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属于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范畴,但互联网经营单位的许可属于联合许可,主要由文化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在具体办理取缔中,应依法办理。
5、请问:在个体工商户(雇工不足7人)店里扰乱经营秩序,能否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项处罚?如不能,应按照哪条处罚?
答:不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应根据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选择适用法条。如店里对外开放可按照扰乱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处罚。
引用法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