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警方在进行治安调解时缺少具体可操作的规范章程,惟一的依据只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章第九条那寥寥数十字。”王开告诉记者,规范的出台使民警在进行治安调解时有法可依,比如规范要求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以及损毁财物价值不大,不需要进行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和价值认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
“这对我们调解的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新的要求。”王开说。据了解,过去公安机关的调解没有时限,久调不解、延误时日的情况并不罕见,这一状况将从此得到根本改变。
规范还提出调解须保证公正、公开,并提议“邀请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对此,南湖南路派出所进行了硬性规定。
“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我们都将在二次调解中引入第四方‘公正人’。”王开说,在此基础上,警方还将就每一次治安调解出具一式三联的《治安调解协议书》,当事双方以及派出所将各留一联,保证调解的有效性。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此前的治安调解在解决治安案件过程中作用不大,“治安案件本来就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这种情形下调解往往颇费周章,而依法处罚则要明朗得多,因此调解往往不是民警处理治安案件的首选方式。
现在规范已经明确,凡是由民间纠纷引起、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要当事人愿意调解,民警都应该“接招”,且操作流程、方法均一目了然,“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轻微治安案件处理模式将在我市成为主流。
该工作人员表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雇凶伤害他人的;结伙斗殴的;寻衅滋事的;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六种情形。
如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治安调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的,也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