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明是广东省肇庆市的房地产商人,有上千万家族财产,2003年3月19日,他因车祸变成了植物人。
刘x明突然病倒后,他的弟弟刘x华、父母刘x宇、王x珍(均为化名)代管着家族财产,并支付着刘x明庞大的医疗费。
为争夺刘x明的监护权,原本平静的家庭风波骤起,他的父母、弟弟和妻子围绕着监护权,展开了旷日持久的诉讼,两年之内连打几起官司。
2005年1月12日,刘x明的妻子李云桂(化名)向肇庆市端州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判定刘x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自己担任第一法定监护人。
刘x明父母刘x宇、王x珍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刘x明和李云桂都是香港居民,因此,该案应由香港法院受理。
端州区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认为刘x明虽然有香港身份证,但在肇庆市草场居委会的户口并未迁出,仍是端州区居民身份,端州区法院具有管辖权,驳回他们对管辖权异议。端州区法院随后下达判决书,判定刘x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对监护权并未作出判决。
刘x华说,刘x明名下的所有财产属于家族财产,其父母也是创业时期的出资人,企业一直由他兄弟二人共同经营,他担心嫂子担任第一法定监护人,家族辛苦经营的财产会被转移。
2005年6月20日,李云桂再次向端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刘x明和自己为原告,公公刘x宇、婆婆王x珍、小叔子刘x华等5人为被告,诉讼焦点直指财产,李云桂要求法院判令将刘x明名下的所有财产都由自己管理。
刘x宇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涉及标的为350多万元,远远超出基层法院100万元的管辖范围,要求由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
端州区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驳回刘x宇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刘x宇又向肇庆市中院提出管辖权利上诉。提出原告李云桂等人拿了香港身份证,是香港居民,端州区法院没有涉外管辖权。
肇庆市中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案虽有部分当事人是香港居民,但争议属一般的财产侵权纠纷,是传统的民事案件,不是涉外合同纠纷,驳回了刘x宇的上诉。
2005年6月22日,刘x宇、王x珍向所在居委会提出共同监护申请。申请书上说,李云桂和刘x明夫妻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很差,刘x明住院期间,李云桂未负担任何住院治疗费等原因,为了更便于保护刘x明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提出做刘x明共同监护人。草场居委会经核实,同意李云桂、刘x宇、王x珍3人同为刘x明监护人,但后来又撤销了这份决定。
记者在医院见到李云桂时,刘x明正在进行又一次手术。李云桂说:“我丈夫的财产全部被刘x华霸占了。”对于夫妻分居多年的说法,李云桂说,那都不是事实,2002年春节,他们一家3口还在一起合影。对刘x明的当天手术费她正在筹措之中,并不是不支付。
2006年2月23日,李云桂向端州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指定她为刘x明的监护人,但刘x华父子一直未收到法院有关法律文书。
刘x华说,肇庆市中院、端州区法院两级法院违规管辖,挑战两级高院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使这场官司在肇庆市中院终审了解,有人在暗中操作案件审理。
就此案的监护权之争,广州大学法律顾问室主任漆国生教授认为,由于目前法律对植物人的监护权没有相关规定,只能参照精神病人规定来执行,所以此案显得比较复杂。监护权是为了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他有义务监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刘x宇的担心财产被转移也是合理的,但现行法律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夫妻,父母对成年人没有法定的监护义务,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监护人。
一位法学界人士认为,现行法律对于监护权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仅规定监护人须有监护能力,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只主要从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上加以考虑,而没有注意考察监护人的品行、文化水平、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除经济联系之外的其他关系的状况等因素,因而难以保证监护人能够真正尽职履行职责,不利于被监护人的成长。
他认为,应当设立亲权和监护两种制度,以监护制度作为亲权制度的补充,在被监护人的财产数额较大时,需要数个监护人共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