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李科所在单位指定哥哥李文为监护人,但同年12月,弟弟李武则通过法院判决,成为父亲的监护人。到底谁才是真正的监护人?两兄弟各不相让,于是闹到法庭。昨天下午,秦淮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
李文家住南京秦淮区父母租赁的公房里,弟弟李武住在别处。1991年,李科突发中风,从此卧床不起,母亲吴平承担起照料丈夫的责任。但去年5月吴平也去世了。而此时,李科也患上了血管性痴呆,完全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现在他必须有个监护人。去年9月15日,李科所在单位、南京某机械厂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指派同住的儿子李文作为李科的监护人。
但两天后情况发生了变化,9月17日,弟弟李武向秦淮法院申请宣告李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他作为法定监护人。经法院委托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李科确患血管性痴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于是依法判决李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武为其监护人。成为了法定监护人,李武立刻要求李文搬出父亲的住宅,父亲的财产由他处置。李文大吃一惊,怎么弟弟又成了父亲的监护人,想要不答应,弟弟有法院的判决。他决定夺回监护权,2007年12月24日,李文又将李武告上秦淮法院,要求确认他才是父亲的监护人。今年1月22日上午9点秦淮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吸引了很多市民前来旁听。
在法庭上,兄弟俩各请律师,互相指责。李文称,从母亲去世后,他一直履行对父亲的监护职责,每天都为父亲送饭,(李武说你每天只送一顿,父亲吃到没吃到你还不管)所以父亲的工作单位指定他为监护人,因此他在法律上是父亲实际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作为长子,他理应作为父亲的监护人。虽然他这个监护人是父亲单位在法院宣告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指定的,但父亲在单位为其指定监护人之前实际上已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所以单位的指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况且父亲医疗费用的交纳、报销,以及水电费的交纳,都是由他去完成的。而弟弟李武自从8岁时起就患有肺病等具有一定传染性的疾病,长期住院,最近胸口还动了手术,长时间的住院也反映其身体状况不佳。连他自己都需要人来监护,他怎么可能来监护他人呢?(这时,李武将胸口拍得嘭嘭响)。李武说,父亲患病以来,他一直在照顾父亲的日常生活,处理父亲的日常事务,十几年如一日。而李文虽是兄长,可他对父母十几年来从不过问,在父母生病期间,从没有为父母洗过一件衣服,喂过一口汤水,从没有为父亲洗过一次澡,他看中的是父母的钱财,根本不懂得什么叫亲情。从来没有真心地对待过父母。母亲去世后,李文所做的每一件事都是为了父母的钱和房产。(此时李文反唇相讥,你儿子是抢劫犯你怎么不说)。他争夺父亲的监护权,一是为了更好地照顾父亲,二是因为哥哥李文有侵吞父亲财产的嫌疑。李武说,父亲瘫痪在床和他本人因病住院期间,李文居然代替父亲和他自己向派出所申请补办户口簿,李文向公安机关递交的情况说明中还谎称李武已出国,从而骗取了新的户口簿。另外,李文还以父亲的名义与秦淮区房产经营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在购房申请表上同住人李武处签字也是他人冒签。所以他有理由相信李文在侵吞父亲的钱财和房产,所以他要取得父亲的监护权。
兄弟俩还各有证人。李文的证人是妹妹,李武的证人是姐姐,两个证人都言之凿凿,说李文(李武)对父母照顾得如何好,对方做得如何差。作为监护人,一个是单位指定,一个是法院判决,兄弟俩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作为证人,一个是姐姐,一个是妹妹,姐妹俩在法庭外也吵得不可开交,面红耳赤。庭审结束后,当事人更是拉着记者,攻击对方如何丧失人性,如何不孝顺。为了化解这一家庭内部矛盾,秦淮法院特别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并邀请了其他子女参加,但因为对房产和其他财产的管理有争议,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协议。
法院认为,在老年人监护问题上子女应多协商、多沟通。监护权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在监护人的顺序上,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成年子女都有监护的权利与义务。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的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本案中,原、被告为父亲的监护权发生争议,但都表明自己是为了尽孝心照顾父亲,是为了保护父亲的权益,不是为了独占父亲的房产及其他财物,这种精神是值得肯定与弘扬的。双方在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方面都符合监护人的基本条件,具有监护能力,且为同一顺序,那么,应当允许双方都作为李科的监护人。李武为李科的监护人已经过法院确认。现依法判决,李文也为李科的监护人。
不知道兄弟俩对这个判决是否满意。法官告诉记者,我国法律设立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同时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所以,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