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由法定或指定的公民或者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在监护关系中,承担监督、保护之责的一方是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是被监护人。监护人的监护权虽以权利相称,但它实际上是一种具有义务性的权利。监护权的行使和监护职责的履行是完全一致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才需要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作为监护人的父和母,应当平等、合作,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这里需要说明两个具体问题。一是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上述父和母的监护权都是平等的。二是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资格,不因父母离婚而丧失;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双方的监护权仍然是平等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父亲已死亡或缺乏监护能力,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依法应由母亲行使,这是法定监护的题中应有之义,是由亲子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在实际生活中,干涉母亲的监护权多出于传统的封建宗法观念,干涉者一般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方的近亲属,并且往往见之于母亲带着未成年子女再婚的场合。对此,未成年子女的母亲可以依法要求干涉者停止侵害,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干涉者以其他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等。
引用法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