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的夫妻双方来讲,虽然离婚能够解决二人的之间矛盾,但是并不能够保障孩子的日常生活,这时候我们就能想到探视权,那么离婚后探望孩子起诉书应该怎么写?根据相关的规定,起诉书中应该包含一定的诉讼请求,具体还看下面的文章。
原告:XXX,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XX市XX区金江苑32栋69号
被告:XXX,女,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XX市XX区马掌街64号2栋7号
原告XXX与被告XXX于2006年8月7日登记结婚,2007年3月14日生育一子。因双方感情、性格不合,婚后不久即发生争执,此后双方未再共同生活。2007年4月18日,被告提出离婚,原、被告经XX区法院主持判决,原、被告自愿离婚,儿子随被告XXX共同生活。但由于被告阻挠、拒绝原告探视,至今原告没有见过儿子一面,为了保护原告的知情权和探望权,特原告提出起诉,起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诉讼请求:
2、如果亲子鉴定系原告亲生儿子,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探望权
事实与理由:
一、请求亲子鉴定:原告要确认被告所生儿子与原告有血缘关系,鉴于被告口碑不好,个人私生活复杂,生活作风有问题,为了保护原告的知情权,原告请求法院对被告所生儿子进行亲子鉴定。
二、如果亲子鉴定系原告亲生儿子,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探望权: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8月7日登记结婚,2007年3月14日生育一子。原告在整个婚姻存续期间并没有过错,也尽到了做丈夫的责任,履行了应该履行的义务。2007年4月18日,被告提出离婚,原、被告经XX区法院主持判决,原、被告自愿离婚,儿子随被告XXX共同生活。判决书没有明确原告探视儿子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判决书生效后,原告为保障探望权,多次亲自或委托他人就探望权的具体执行问题同被告进行磋商,但未果。原告也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终因被告不配合,原、被告双方未就探望权的具体落实形成统一意见。因原判决书对探视的方式、方法、时间等没有约定,法院无法具体地执行。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为了孩子健康成长,让孩子拥有一份完整的父爱和母爱,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给予原告如下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方式、时间:在每月的第一个、第三个星期六上午9时由被告将儿子送到原告住所交由原告探视,每次探视时间24小时。有关小孩的重大事宜,必须由双方协商解决,被告不能擅作主张(小孩必须姓X,这是中国传统,即合理又合法)。如果被告不允许原告探视儿子以及小孩改姓,原告有权拒付抚育费以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对原告的知情权和探望权给予明确的判决,请求法院依法受理。
文章中已经详细的介绍了对于行使探视权的方式,以及当事人经过协商不成怎么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其实这种行为能更好的保障子女的成长,如果读者想了解其他关于离婚后探望孩子起诉书,可以为您提供相应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