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乙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甲方与乙方经充分协商,就双方所生女儿**的抚养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照执行此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某某(非婚生)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归甲方某某某,
二、乙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甲方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总计人民币叁拾万元(30万元)。
三、甲、乙双方同意:对女儿**在未成年期间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乙方付清约定费用后跟甲方以及女儿**的抚养、教育、上报户口等再无任何关系,也无须承担女儿**的任何费用,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支付任何费用。若甲方违约,则甲方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同时终止对女儿**的抚养权。
本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自留存一份。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司法解释,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有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现行司法实践中,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有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适用婚生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