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枪易躲、暗箭难防”,面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逐渐由“招聘公告”转向“幕后”,求职者发现“中招”后,无论从监管到举证都无从下手。
一家由数名本科生、研究生共同成立的大学生组织“就业性别歧视监察大队”,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曾向人社部门举报500多家企业公开发布含有性别歧视的用工信息。
他们将这些就业歧视信息反馈给当地人社部门后,得到的回复往往是“爱莫能助”。典型的一例是福建省漳州一家职业技术学院招聘老师写明“只限男性”,该组织反映给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得到的答复是他们没有权限调查这件事,只能处理具备劳动合同和关系的案件。
“根据2004年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监察大队受理的投诉范围不含招聘阶段。但该条例与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不衔接。”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刘明辉表示,就业促进法显然是把这个职责给了劳动监察大队,应把监察权前移到招聘阶段。
就业性别歧视进入到司法程序后,举证环节也成为难题。虽然近年来,“黄蓉案”“马户案”“高晓案”等一系列反就业性别歧视案件胜诉,但举证仍然是该类案件的难点。尤其是很多企业已经将“只限男生”这样的条件从招聘公告中撤除,转向设置“隐性门槛”。举证往往只能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
去年底,在江苏省的一场人才招聘会中,当一名女硕士面对用人单位提问“你毕业后的一两年有结婚的打算吗?”,她稍作犹豫,不置可否。结果简历被招聘人员直接退回。
“在胜诉案件中,原告都进行了录音、录像,但能够做到这样的毕竟是少数,很多求职者在遇到性别歧视时没有保存证据的意识。”刘明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