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方面,各级组织高度重视妇女土地权益的维护问题,制定了有关的法律文件。制定解决问题的法律政策。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各级妇联就针对侵犯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积极展开调研,向人大提交议案和建议。在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下,199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和2002年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都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以专门条款作了规定。二轮土地承包开始后,全国妇联针对妇女土地权益投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全国15省市组织开展调查。2000年中心下发了“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2005年国家取消农业税等,这些法律政策对保护妇女土地权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为配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每年“三八”妇女维权周,各地妇联联合司法、农业等行政部门,将《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宣传重点,开展了声势浩大、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帮助部分妇女通过法律、行政或调解等手段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但目前在保护农村妇女合法土地权益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相关法律政策尚不完善,对侵犯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缺乏救济措施
一是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不能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如何认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以户籍作为认定依据的地方,对于多数村民将少数妇女的户口强行迁出或“空挂”的行为,也没有纠正的依据。二是由于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个人在家庭承包中应享有的土地承包份额,使得农村妇女在出嫁、离婚或丧偶后,应享有的土地权益不明,使维护其权益缺乏依据。三是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但是对于侵犯行为发生后如何处理或救济,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救济程序。四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规定村民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目前我国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和制度尚不健全;由于涉及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具体到每一个个案,情况不一,种类多样,法院受理土地承包权益纠纷及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纠纷案件,缺乏统一明确的审判标准。
以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等形式侵犯妇女土地权益,解决难度较大
受歧视妇女、漠视妇女权利等封建观念影响,在土地资源紧缺,人地矛盾突出的地方,大多数村民为了得到更多可分配的利益,自然认为“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出嫁女、离婚妇女不属于本村的居民,不应与村民争利,所以不惜以违反法律为代价,采取村民大会或村民委员会表决形式,牺牲少数人的经济利益,解决利益分配中的矛盾,做出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政策精神的决议。
基层政府对各种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不够广泛深入,非凡是深入到农村基层的宣传做得更不够,甚至出现在农村的许多地方,这一类法律法规还鲜为人知。这势必导致有的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以“村民自治”代替法律法规来解决农村土地权益问题。有的基层干部对农村妇女反映的土地权益等问题置若罔闻,使得妇女的土地权益等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加之部分农村妇女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更谈不上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部分地区在制定和执行政策过程中,缺乏前瞻性,没有充分考虑到传统婚嫁习俗造成的人口流动与土地的不可流动之间所具有的矛盾,缺乏引导和补救措施。有的地方土地已经调整分配完毕,许多村子没有留机动地;有的地方土地征用补偿费或土地股份已全部发放到村民手中,收回再分配难度较大;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征用土地后,连用于今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储备资金都没有留出,根本没有多余资金补偿受侵害的妇女。
部分农村妇女在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面前存在明显的势利的选择,突出表现在富裕地区的农村部分妇女从自身利益考虑,长期不肯迁户籍,导致农村土地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的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使经济较发达、土地级差地租相对较高的地方人地关系紧张,利益分配压力加大。因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平衡依附在土地承包权益上的诸如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失地农民保障、农民建房等等利益问题,就只好以村民集体讨论形成的决议来处理经济组织内部矛盾,而这往往会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女性的土地权益造成侵害。
“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使得在村“两委”中除点缀性地安排个别女性在不重要的位置上外,几乎是清一色男性,职务的性别化导致女性在权力结构中的边缘化,决策机构中女性的缺席,引发女性群体利益被边缘化。因此,当采取村民大会或村民委员会表决时,往往出现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来解决利益分配中的矛盾。
虽然在《妇女权益保护法》、《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的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如何保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但是各地并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主要表现在有的基层政府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不够重视,执法不力,措施不实。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不想或不敢严厉处理,任其久拖不决。有的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的方案审核批准,但无权干涉该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土地承包的具体条款。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情况复杂,涉及的部门较多,在我们的调研中认为,需要各方面共同关注,找出侵害农村妇女合法土地权益的问题原因,才能真正解决和保护好农村妇女合法土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