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报告显示,流动妇女的土地权益总体状况令人担忧,有18.8%的已婚妇女表示在农村没有土地,有13.5%的妇女表示在娘家、婆家从来都没分到过土地,而在这些失地的妇女人群中,有49.6%的妇女表示是在结婚时失去土地,有31.8%的妇女表示是因婚变而失去土地。
同样,“未嫁女”的土地权益问题也很突出,有20%的人表示在村里没有土地。此外,“嫁城女”土地权益受侵害也较普遍,有35%左右的村不分给嫁给非农业户口的妇女土地承包田,46%的村不给她们宅基地,38.5%和35.4%的村土地入股分红和征地补偿费不给她们以相应的村民待遇,对嫁出本村的妇女,只有2%的村会给她们保留原有的土地。
村规民约和传统婚居模式等因素导致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
流动妇女失地,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村规民约。调查报告指出,在当下农村,一些村规民约极具性别歧视的倾向,而对村规民约的监管也存在盲区。一些村规民约不但忽略了流动妇女的合法权益,也隐性地片面强调了男性村民的权利,有的村甚至将村民自治和村规民约作为侵害流动妇女土地权益的手段,特别是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和村规民约的形式,公然侵害大龄女、出嫁女、嫁城女和离婚女的土地权益,进而导致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其次,几千年来传统的“从夫居”的婚居模式让许多农村妇女没有了土地。调查发现,传统的“从夫居”婚居模式加重了妇女对男性的依赖和依靠,而一旦婚姻变化,便会导致流动妇女丧失土地权利,正是变动的婚姻与不可移动的土地二者间的矛盾,使得许多女性因为婚姻变化而失去土地。
另外,政策法律的不完善对妇女土地权益的隐性侵害保护乏力。我国农村是以户为单位分配土地的,而户主大都是男性,这种分配制度本身在某种程度上就隐含着对妇女的歧视,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等看似性别中立的政策,则在实质上对流动妇女的土地权益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流动妇女的土地权益实际上仍然存在着法律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起点公平而过程不公平的现象。
为使流动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调查报告提出了几点建议:
进一步以法律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努力构建流动妇女的利益实现和表达机制。一方面,主管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对村规民约进行定时清查的工作制度,各乡镇政府要建立依法审查备案和跟踪监管制度,以便对违法的村规民约进行监督和纠正。另一方面,应构建流动妇女参与村规民约制定的机制,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在讨论制定或修改村规民约时,应有不少于30%的妇女参加,确保流动妇女的利益在村民会议、村规民约中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和表达。
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法律,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流动妇女的土地权益。首先,要加快完善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在相关权利证书上明确记载权利人的姓名,以防止妇女土地承包主体资格的虚化。其次,应增设妇女出嫁时分割承包地的规定;一旦家庭解体,家庭成员可以主张权利分割;夫妻离婚时,应保障女性应得的那一份土地;女性婚后未迁出户口者,应和其他村民一样可以承包经营土地;流动妇女也应与其他村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土地集体收益分配的资格。
重视流动妇女的土地维权工作,大力拓展针对流动人口土地权益的行政司法救济途径。对因职业或婚姻等流动的农村妇女土地侵权问题给予更多的政策和法律关照,加强对侵害流动妇女土地权益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加快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调查》比较完善地反映了流动妇女的土地权益现状,分析了问题背后产生的原因,提出的建议比较实际,对我们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在新书发布会上,农业部经管司农村经营体制处处长金文成如此表示。
金文成告诉记者,从全国的情况来看,涉及农村流动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总数并不高,多数土地权益受损案件出现在征地补偿当中。而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阻力不在法律、不在政策,而在于村风民俗跟法律和政策的冲突。“因此,流动妇女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讼诉等各种渠道来维权。”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学研究所所长段成荣认为,村规民约的修订,应当引入社会性别平等的评估制度。“通过这样的评审测评,把过去不好的规定修正掉,更重要的是在未来的制度建设中,从一开始就把不平等从根本上消除掉。我觉得,这是解决流动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更长远的一个根本之计。”
流动妇女这一庞大的群体夹杂在城乡之间,既无法在短时间内完全融入城市社会,又很难回乡继续原有的生活。本次调查中,有33.4%的流动妇女希望长期在城市生活工作。“进城打工是为了挣脱土地的束缚,但走进城市才知道自己身上背着一个挣脱不掉的‘农’字。进城不是城里人,回乡又不甘心当农民。漂泊的日子何处是尽头?”会上,有专家提出,与其为流动妇女争取土地权,不如向城市争取市民权。
段成荣建议,应加快城市化进程,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步骤,让农村流动妇女真正融入城市,享受城市的各项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使其彻底放弃对土地的依赖。
“做流动妇女土地权益调查,其中目的之一就是促进有条件定居城市的妇女不再流动,彻底解决她们的户籍问题。如丈夫是城市户籍的妇女;在城市N年以上,有稳定工作或有自己的企业的妇女;在城市买了房子、有安定居所的妇女等。所以,要解决流动妇女的土地权问题应和城市化一并考虑。”本报副总编辑、“中国流动妇女土地权益状况调查”项目策划人谢丽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