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表明,许多农村失地妇女通过诉讼也得到合理的判决,但最后仲裁裁决书成了“一纸空文”,所以如何加大法律的宣传和实施力度,保护失地妇女合法权益的有关法律政策落实到位是关键;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制约违法村规民约的措施,纠正法不责众的落后观念,真正使失地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案例一:乐清市北白象镇王家店村农户王文松户家庭成员王爱芳。1994年她与上海籍、非农户王亚平结婚。王爱芳户口还在当地且一直居住在该村,1995年4月,他们的儿子王舒逸出生,并领取了独生之女证,王舒逸的户口也落户在王家店。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开始,王爱芳就被剥夺了土地承包权。为此她向北白象镇政府提出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时答复是:等下一轮土地承包调整再解决。一等到了2006年,王家店二轮土地承包开始,村双委决定分配方案为每人0·2亩,独生子女0·3亩,而“女嫁非”本人按半个人份额,其子女不予分配。王爱芳认为她应分得0·5亩,但村双委没有同意,最后王爱芳在多次反映无法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向乐清市土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07年5月21日,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决北白象镇王家店村民委员会在裁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分配给申请人王爱芳承包商土地0·5亩。此事也引起了乐清市的高度重视,有关领导也作了批示,但至今仍没有落实。为此,引发王爱芳家属多次上访。
案例二:柳市镇东风村民包岳雪,今年45岁,1998年5月与丈夫依法离婚,由于遭受不公平待遇,如今居无定所,无固定经济收入,生活十分贫困。也多次上访,要求落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政策。
据调查,2001年中办9号文件关于“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的规定,得到了广大妇女的拥护。虽然一些地方已贯彻执行,但是温州大部分地区这个文件执行不力。一些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以乡规民约、村委会决议或村民大会决议为依据,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从而引发了出嫁妇女集体来信来访。不利于社会稳定,在此,我们认为,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不能同等享受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利益的问题确实已经到了需要切实解决的时候了。同时建议政府要高度重视,并予以关注。具体建议如下,供政府参考:
1、各级联动,成立监督协调组,对村委会建章立制,合力执法。
由于诸多原因,只有部门联合行动,加大力度,才能确保失地妇女的合法权益。为准确地判断乡规民约的合法性,各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村委会建章立制的监督和检查,根据中央的有关精神,对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等进行一次清理。凡是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坚决废止。各级有关部门在检查验收工作中,要落实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法院、妇联等有关部门联合对已通过仲裁而未能落实的情况,要实行联动,依法给予落实。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切实维护出嫁女的合法权益,认真办理个案,帮助这些人打官司维护权利。同时,对久拖不决引起长期上访的案件要限时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