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纯粹社会学教授唐纳德·布莱克在运用其理论解释法律时,创造出当代美国法律研究中一个重要的学科领域——纯粹法社会学。1989年出版的Sociological Justice(《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是他在这一领域的代表作。在是书的中文版序言里,布莱克说:“纯粹法社会学的核心是案件的几何排列,或者用本书的语言说是案件的社会结构。通过运用这一术语我指称的是法律案件在社会空间中的位置和方向:谁与谁发生冲突;谁会作为第三方参与冲突,如律师、证人和法官。这些参与者之间的社会距离有多大?谁的社会地位高,谁的社会地位低?案件的命运取决于它的几何排列。”[xix]布认为,法律的模式可以分为两种,即法理学模式和社会学模式。前者的焦点在于法律条文,目标在于做出决定,它是实用的,而后者焦点在于社会结构,目标在于提供解释,它是解释性的。不同于传统的认为法律根本就是一种规则,其生命在于逻辑,因而相同的案件就会有相同的法律结果,社会学模式认为法律是可变的,它随各方社会特征的不同而不同。 [xx]布莱克的社会结构理论及社会学模式分析方法对于我国古代(甚而近现代)的法律、司法具有不容置疑的解释力。因为自古以来非法律因素对案件结果的影响甚至重于法律规则本身是我国的一个法律传统,正所谓“中国古代虽然制定了很多而且具有较高水平的法典,但传统的中国社会却不是一个由法律来调整的社会”。[xxi]
研究此案的由来及其司法过程,我们不难发现,这里面存在着两组平行的社会结构。如本文第一部分分析,此案发生不久就被人为地分解成两个案件,即本案——“小白菜毒夫致死”案和派生之案——小白菜诬攀杨乃武因奸同谋案。这两个案件的社会结构不可同日而语。在“小白菜毒夫致死”案中,一个是身兼数职——警察、法医、检察官、法官——的知县,他有的是权力而且能不受监督地滥用权力;一个是地位卑微、已成为孤家寡人的民妇。而且“这里不存在对相互争议的主张由享有权威的第三者来下判断的构造”。[xxii]对于刘锡彤验尸时的草率、妄为,小白菜难以置喙,一个没受过教育、从未与官府有什么来往的民妇怎么知道银针要用皂角水擦洗三次才能试毒呢?对刘锡彤的刑讯逼供,小白菜惟能在忍无可忍的时候来个枉供以求解脱,尽管她心里最清楚丈夫身死与她毫无干系。所以,这个案子凭着判官刘锡彤诬认尸毒、刑逼小白菜因小白菜无法伸冤而迅速了结。但后一案件就复杂得多了。堂堂举人杨乃武非一次大刑能成就“信谳”定案。他懂得伸冤,而且有众多亲友更重要的是有由其举人身份赢得的一个官吏阶级都在为他鸣冤奔走的大好局面,这使得该派生之案的社会结构处于动态平衡中,草率定案不可能。但很快查明真相结案,同样不可能。因为被人为分离开来的本案与派生之案原本是紧密勾连在一起的,试想:没有所谓的小白菜谋毒,何来的小白菜诬攀呢?正是在这种相互钳制的构造中,整个案件的社会结构极不均衡,冤狱就在这种畸形的结构中获得了它生长、蔓延的空间。
那么导致此案中途分解,而且是分解成两个社会结构差异如此悬殊的案件的原因又在哪里呢?窃以为,答案非它,正是整个社会的基本结构。
中国古代社会是个身份社会,一切都决定于人的身份。而占社会人口一半的女性其社会地位之低几如没有身份,对此历朝法律都是明文规范。[xxiii]“三从四德”的纲常名教变成束缚中国古代女性的“无我教”。[xxiv]案发前小白菜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社会广大妇女的典型:贫贱生活、卑微地位、“不学无术”。生活中一旦发生意外,她们的命运就完全交给了无形的老天爷或有形的“包青天”,所谓 “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对她们来说是真正的“神话”“诳语”。丈夫突然暴病身死对小白菜来说无疑是灭顶之灾,她陷进了一无所有、无亲无靠的漩涡,对一切都只能逆来顺受、无力抵挡。在当时的社会秩序及法律制度下,女性是位卑的弱者,是听凭官吏、贵族这个特权阶级主宰、摆布的群体。以至于,费正清把社会特权阶级所强加于妇女的这种低下地位,视作中国这个身份社会里的等级制的表现方式之一。[xxv]严格地说,中国古代社会是个非等级制社会,但从男尊女卑这个角度来观察,妇女又事实上构成了社会的另例等级,一个低等的群体。有权利就必有救济,这是近代西方法律秩序的“宗教”。但在东方中国古代社会,广大妇女既无权利又无救济,完全成了一种非人格化的主体。源自于专制君主意志的法律及适用法律的行政官吏都是为社会人伦纪纲秩序服务的。而在人伦纪纲秩序下没有独立身份的妇女,不享有任何话语权。她们生来具有的那点原始理性——非通过后天教育而获得的理性——也早已被人伦纪纲秩序摧毁。在讼狱中,没有理性的她们被从头到脚非人格化了,成了纯粹的工具,而不是目的,就像此案中的小白菜。
以社会整体结构的宏观视角观察,我国古代以伦常纪纲为本位的社会秩序制度,有着内在的非正义性格——对妇女群体的非正义。在这样的非正义社会结构里,讼狱变冤狱对妇女来说真是司空见惯。但社会终究是相互勾连在一起的整体,尊贵的男人不可能摆脱卑微的女人而组成一个社会共同体。所以,对妇女制造冤屈,一旦其未能自然熄灭于萌芽状态,就难免要牵连上男人阶级中的一个或多个,从而使冤狱在社会群体中延伸开来,其蔓延的面积难以估量,后果超出想象,就像此案。在社会的局部非正义结构难以自主地调整的情况下,如此讼狱变冤狱,由女性而男性,由局部而整体的悲剧发展路径是非正义社会结构的必然归宿。或许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罗尔斯提出,正义的主要问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xxvi]
概言之,杨乃武案是中国古代社会非正义的社会结构的产物。此种非正义的社会结构在中国古代冤案,尤其是有女性涉及其中的冤案的“制造”过程中的作用实值得我们做更进一步的分析。下面谨以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贡斯当一段有关于此的思想结束此文:
“在我们庞大的社会里,在如此复杂的关系中间,一切事物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些所谓局部的非正义,是社会灾难的无尽源头。权力并不能把它们约束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个别野蛮的法律,就能决定整个立法的性质。个别非法的措施,就能使任何公正的法律失去不受侵犯的保证。……可以想像,对未被证实有罪的人采取一次惩治措施,所有的自由都将成为不可能的事情。”[xxv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