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第l款规定: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这是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加的重要内容。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是基于以下原因:
(1)在现代社会中,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将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健全,使社会成员分享到社会发展的成果。
(2)生育保险制度的受益者绝不仅仅是广大妇女,而是全体社会成员。其作用在于:一是维护了女职工生育权益和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益,为女性劳动者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实行强制的产假等措施,保障了她们生育期间的身体健康和基本生活。二是促进了妇女平等就业,化解女职工因生育导致失业或减少工资收入的矛盾,有利于实现男女平等就业、同工同酬目标,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三是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将原来由企业承担的女职工生育费用和事务负担,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实行社会共济,减轻女职工相对集中行业、企业的经济负担,为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3)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已经实践了多年,并积累起一定的经验,推行生育保险制度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应当抓住现有的大好时机全面推行该制度,保障妇女和其他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1994年劳动部出台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截至2004年底,辽宁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生育保险办法,15个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175个地级统筹地区、922个县级统筹地区出台了地方生育保险政策和办法,开展了生育保险工作。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达到4370万人,覆盖面占企业总数的6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