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对男性是否拥有生育权没有任何规定。那么,男人是否也应该有生育权?
有专家认为,男人应该有生育权。生育权反映的是夫妻人身关系的一种权利,假如这种权利单单只有夫妻中的一方享有,在法理上存在问题。也有专家认为,《妇女儿童保障法》中保障的是当妇女生育权受到侵害时,身处弱者地位时的权利。妻子不能在实现自己的不生育自由时剥夺了丈夫繁衍后代的权利。孩子是夫妻两人的,谁也不能单方面决定他的命运。对怀孕以后孩子的去留问题应该是大家共同协商后决定的。建议在法规中加入有关规定,已婚妇女的流产手术必须经丈夫同意,方可进行。
而一名妇联干部却认为:法律没有必要为丈夫加进生育的条款。如果法律赋予了男性生育权的话,那么他就有权要求妻子生育,与之相对的女性的不生育自由就无法保证。这是一对悖论。另一位女士认为,真如男人所愿,给一半生育权,最终将导致法律的紊乱。以重庆杨某为例,妻子不生,有生育自由护体;丈夫施计,也以生育权示威。如丈夫愿,则侵妻子权;遂妻子愿,则侵丈夫权。如此下去,光讨论是否生育子女就够法官忙活的了——这是不现实的。更有人认为解决丈夫生育权的问题,应该是在家里,而不是在法庭上。换言之,这是一个道德伦理或习俗范围里的问题,不应该由法律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