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国家工作人员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夫妻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女职工怀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至此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42天产假。
女方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20天。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怎样处理。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查检和分娩时,其查检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岗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在月经期禁止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以下劳动:
1、作业场所空气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6、工作中需要频繁弯、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等;
7、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中规定一级高处作业,即凡在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哺乳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禁忌从事的劳动主要是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
女职工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次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疗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怀孕的女职工,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妇女的产期保护,既包括正常生产,也包括中止妊娠。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难产者再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给予产假4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女职工非婚生育或计划外生育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哺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内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的劳动。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此外,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