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社会大文化背景下改变对性别的错误认识,积极宣传文明进步的妇女观,抵制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努力克服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认识到女性承担的生育责任出属于社会责任,应得到社会的支持,而不应该成为就业时歧视的原因。“男女平等”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要使其真正深入人心,我们整个社会文化制度还要不断完善。因此,当前应该倡导先进的性别文化,树立平等文明公正的社会风气,形成有利于女性充分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
2、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女性就业的社会环境。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中有关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等条款,落实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对女性就业歧视问题要进行干预,监督企事业单位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和限制用人单位的职工性别比例,禁止歧视和排斥女性就业现象的发生。针对劳动力市场中出现的性别歧视现象,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监督和处理歧视行为,加大对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广告的查处力度,在人才市场、招聘会等重要场所设立性别平等监控窗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要进一步制定有关保护妇女就业的政策,从制度上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女性就业再就业的环境,纠正男女就业过程中的事实不平等现象,纠正歧视性用工行为,促进男女平等就业权利的实现。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要适当发展有利于女性就业的产业,为妇女就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3、政府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我国的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进程,使生育保险法制化、社会化,改革女职工生育期的工资支付方式,减少用人单位招聘女性的成本。对女性生育哺乳期,企业成本过大问题应该由社会来承担。因为,女性的生育是对社会的贡献,不能把它看作是企业的问题、公司的问题,妇女的生育应该得到社会补偿。生育产生的问题也不能让女性自己承担,应该是社会来承担。应逐步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制度,不能是企业自愿。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采取强制措施,这是当前解决女性就业、解决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关键。
4、要进一步加强对女性就业保障的监督与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对各单位贯穿实施女性就业保障的各项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并列入主要职责之一;行业管理部门应对本行业各单位的用人问题进行管理,对用人单位的招工招聘中的严重歧视女性、侵害女性就业权益的行为进行检查和查处,并责成改正;在外资、私营等非公有经济组织建立起工会,充分发挥工会和妇联依法代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贯彻实施女性就业权益保障情况进行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