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主体的促进男女就业平等的法律体系。《宪法》第48条明确规定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障妇女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摘要:“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摘要:“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摘要:“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作,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范围,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除了国家规定的绝对禁止妇女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凡是适合妇女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拒绝录用女职工。《劳动法》第13条规定摘要:“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和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