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性别意识,就是指自觉地从性别的角度,去观察和认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环境,并对其进行性别分析和性别规划,以实现社会性别公平。性别意识是人们对性别角色的社会作用的理解和评价。性别歧视是对不同性别角色的社会作用的不公正理解和评价、对不同性别角色的社会参与愿望和参与行为不平等待遇的行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些问题都存在。这种现象在我国也同样存在着,比如在同样的就业机会面前,有时候女性的就业比男性要难得多,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存在着性别方面的歧视。
社会决策行为是受决策者意识所支配,其中包括年龄意识、职位意识和性别意识等等。这些意识中的不公正因素表现着意识的偏差,导致社会决策的近期失误,并有可能引发出长期失误的后果。社会进步不仅表现在人的行为的进步,还深刻地表现在人的意识的进步。最大限度地开发人的潜能,发挥人的社会作用是社会决策进步的标志。虽然社会角色的分工存在着某些差异,但是在任何社会中以及社会决策行为中,有意或无意地扩大这些差别,并以此为依据产生阻碍某类性别角色参与社会的行为,都可以反映出决策者的社会局限性。所以,在社会的进步过程中,提高性别意识水平、消除性别偏见和性别歧视,对于社会的进步和社会决策的进步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我们理应态度鲜明地宣传、提倡平等的性别意识,将性别意识纳入社会决策的主流之中。
将性别意识纳入妇女就业立法中,可以使男女都能平等受益,中止不平等现象,最终目标是实现两性平等。
1.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是与世界发展潮流相适应的需要,社会性别意识的进步,将有助于推动社会文明的进步。社会性别意识的提出,引起了社会核心层次对妇女问题的关注,各国政府对妇女发展作出了行政性承诺,促成了在妇女发展问题上官方与民间广泛合作共商大计的格局。同时,性别意识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概念和范畴,正在逐步进入决策、统计和学术界,妇女问题也登上了联合国的论坛,性别意识也影响了联合国机构的设置。性别平等还是社会文明追求的目标。如果将男女平等内容具体地落实在立法决策过程中,社会必将出现更大的进步。
2.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有助于社会的公正和协调发展,有助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社会公正和社会协调发展是当代国际社会强烈关注的领域,同时也是许多国家追求的主要社会目标之一。社会的协调发展包括经济、文化、政治、环境、妇女等社会整体发展。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及妇女等各个方面的立法决策中,要引入性别意识,力求减少和避免对妇女的负面影响。男女平等是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中国政府向世界作出的庄严承诺。它的提出,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妇女地位的尊重以及对妇女问题的重视,对于推动社会的公正与协调发展,推动妇女解放事业的进程,将会起到重要作用。当然,要实现这一基本国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社会决策中的性别意识的进步,将有助于激励女性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助于家庭文明程度的提高。任何人的提高自身素质欲望的产生,均与社会决策和激励存在着直接的关系。女性在接受社会决策的激励过程中,同样也会产生提高自身素质的欲望。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对于处在社会弱势地位的女性来说,这种激励表现得不太强烈,甚至在社会决策过程中,因受不平等的性别意识的影响,还表现出对女性素质欲望的某种压抑。女性从家庭中解放出来,是社会进步的标志。立法决策中的性别意识的进步,有助于家庭文明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