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又到了西安大学生的求职高峰期,根据中国妇联最新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九成以上的女大学生求职时感受到性别歧视,90%以上的被访企业表示招收女生有诸多困难。一方面是女大学生现有素质提高了,另一方面却是就业变得更困难了。“这种‘素质高,就业难’的悖论,不但影响到女性就业权,而且影响到女干部的选拔和女科学家的成长。”全国政协委员米烈汉呼吁,“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越演越烈之风该遏制了!”
米烈汉委员说,《就业促进法》专门列出公平就业一章,表明国家对就业歧视问题的重视。而就业性别歧视是一种主要的就业歧视,它使许多女大学生在就业中丧失了平等择业机会。“招聘和录用‘以性别为由’的公开歧视普遍存在,歧视性招聘广告的违法性没有机构审查,对女性的招聘外貌与年龄的限制更严格,搭‘男友’便车影响了女性劳动关系中的独立性,婚育歧视更是五花八门……凡此种种,暴露出就业性别歧视现象与现有法律的距离,甚至是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公然挑战。”
米汉烈委员说,很多国外法律对性别其实有很明确的定义,非常值得国内参考。如英国将性别歧视分为多个层次:直接歧视——雇主以法律明文禁止事由(如性别、怀孕、婚姻状况等)作为其雇用措施的一部分,使当事人受到不合理对待。间接歧视——歧视事实的发生非源于行为人明显的歧视行为,而是因其所要求的规定、标准或惯常做法于表面上共同适用于全体劳工,但其适用结果却使某一特定群体明显处于不利的状态。例如规定身高必须在一米七以上,表面上这对男女都适用,但实际上将大量的女性排除在外。
因此,米烈汉委员建议,将就业的性别歧视纳入劳动监察的范围,并促使行政部门出台政策,将歧视性的招聘广告纳入工商广告的审查范围。同时提高其性别歧视案件的司法化程度。在新一轮普法宣传中,对全民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宣传力度。同时应宣传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如《公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消除一切对妇女歧视公约》、《职业歧视公约》,从根本上解决就业性别歧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