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该当何罪?这个以往在法律界引起热议的关键词,如今又在体育界掀起波澜。随着上海体育局正式确认有关教练针对上海女排队员存在“性骚扰”的行为,接下来的焦点问题,就是应该如何处理相关当事人。
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之中,缺乏对于“性骚扰”这种行为的明确规定,仅仅在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存在以下内容:“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至于违法所需要承受的后果,《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是:“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妇女权益保障法》将“性骚扰”写进法条,本身当然是一种进步。但是结合条文的具体内容,会发现真要追究责任,还是必须建立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础上。那么《治安管理处罚法》又如何规定的?其中并没有单独针对“性骚扰”行为的条文,只是在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另外《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猥亵”行为存在着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等措施。可是在“猥亵”和“性骚扰”之间,却不能简单地划上等号。所谓的“猥亵”,通常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相比之下,“性骚扰”的概念要广阔得多,非但包括肢体的动作,也包括言语调戏等多种形式,甚至讲述“黄段子”也可能被归为此类。
所以在相关行为暂时被定义为“性骚扰”的前提下,我们很难判断当事人会被如何追究责任。倘若有关行为被认定为“猥亵”,那么当事人有可能遭受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最后的定义仅仅停留在“性骚扰”之上,那么由于国内现行法律对于此类行为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罚措施,结果或许只是“内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