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家庭暴力犯罪侵害妇女权利案件居高不下,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主要的特点体现在:侵害妇女权利犯罪之原因从一元化向多元化发展,从过去的单纯家庭不睦发展到如今的因婚外恋、经济、性格问题等多层次的原因;家庭暴力侵害妇女权利犯罪呈延伸的特点。如有的被告人因与妻子发生矛盾而将仇恨转化至岳母身上,导致伤害甚至杀死岳母的案件。
二、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案件呈现出攻击性强的特点,有些案件极具隐蔽性。公园、野外是强奸案件的多发带;二人以上轮奸案件时有发生,而轮奸案件又常常与团伙性抢劫案、绑架案相交错在一起。极具隐蔽性的强奸案件不时发生,且常常表现为奸淫幼女案、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强奸案。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一庭1999年审理的被告人邹荣和强奸案,邹长期奸淫自己的亲生女儿达十来年,其女不敢也不愿告发,直至其女考上大学后,邹无法承受自我良心谴责到公案机关自首才案发。而猥亵儿童的案件多为老头猥亵邻居幼童,教师猥亵学生案。
三、侵害妇女权利犯罪的被告人总体呈现出经济条件差、文化层次低下、法律意识淡薄的特点。经过统计分析表明,重庆市近几年来发生的侵害妇女权利的杀人、伤害、强奸等案件的被告人80%左右系农民,他们责任感差,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相对盲目,较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尤其是现在我国大量的民工涌入城市,但却缺乏相应地监督管理机制,常有民工走上侵犯妇女权利的犯罪道路。
四、妇女既是受害人又是被告人的案件大量涌现。这类案件往往发生在家庭夫妻之间,且夫妻关系不睦、婚外恋是导致该类案件发生的罪魁祸首。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审理的朱永红故意杀人案,朱因其丈夫与他人搞婚外恋而心生不满,导致投毒杀夫。又如审理的雷玉霞故意杀人案,雷因其夫长期在外打工,与雷关系不睦,其夫又经常出入某些娱乐场所,导致夫妻感情恶化,最终雷杀害其夫。
五、在新的社会环境下,由于住房紧张等原因,许多夫妻离婚后又同居在一起,这已成为诱发侵害妇女权利犯罪和妇女犯罪的重大因素之一。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审理的黎全修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黎全修与其夫曾令明1997年离婚后,于2000年又同居在一起。后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产生积怨。2003年6月4日晚,黎全修用烧沸的菜油泼向曾令明致其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在2004年审理的邓仁福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邓仁福与其前妻被害人王远兰因感情不和于2002年底离婚后仍同居在一起,期间被告人邓远福经常打骂王远兰,迫使王经常离家躲藏。2003年6月王远兰外出打工后不愿再回到与邓的共同居住地,邓因而产生报复之念,于2003年7月27日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向王远兰,并用打火机点燃,在王跑到厕所灭火时,邓又持刀刺杀王致王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