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山西省妇联共接待来信来访较去年同期增长了11.5%,主要婚姻家庭类方面的投诉率仍是居高不下,占总数的53%。其中涉及婚外遇、包二奶等多样式问题所引发的家庭暴力呈逐年上升趋势。恰逢“三八”妇女节,为帮助广大妇女反对家庭暴力、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就妇女反映突出的家庭暴力及维权问题,采访了省妇联的有关人士及华盾律师事务所的魏秋科律师。
2009年9月,家住太原小店区的张女士遭遇家庭暴力。张女士的丈夫王先生以前是驾驶员,前几年眼睛得了病,因不再工作经常酗酒,每次都大醉而归。张女士对他服侍稍有不周,就会遭到拳打脚踢。为躲避殴打,张女士只能等他睡着后歇一会儿,有时因害怕丈夫半夜醒来,甚至在客厅坐到天亮。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本案中,张女士被打后应到医院进行诊断,记录被打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由公安机关对其丈夫进行处罚教育。
家住太原北郊的李女士,和丈夫结婚快10年了,有一个女儿。李女士因患腰椎间盘突出已经三年多了,长年卧病在床。可是其丈夫不但不出生活费、医疗费,还趁在外经商的机会和其他女人同居,甚至还提出要与李女士离婚。李女士不想离婚,丈夫不仅辱骂还动手打她。李女士不知道离婚了她该怎么办?孩子该怎么办?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依据法律规定,李女士有病,其丈夫应履行扶养义务,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如果有病不给治疗,后果严重的构成虐待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省妇联权益部的牛部长告诉记者,希望广大女性遇到家庭暴力等问题时不要只顾面子、孩子,一再忍让,应当勇敢地站出来,向妇联等相关部门反映,积极地寻求解决方法。同时,在向妇联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时,应做好充分的事前准备,能够理性地讲述自己的诉求,而不是一味的“哭诉”,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是最重要的。
在所有的求助和投诉中,家庭暴力案件高居榜首。发生暴力的家庭一般经济条件较差,夫妻双方文化素质低,施暴者从小也是在暴力环境中长大。采访中,省妇联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推动信访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帮助来访者解决问题,省妇联设立了信访接待室,建立网上投诉信箱,成立了首个妇女法律援助站等一系列措施积极有效的为妇女、儿童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服务。遭遇家庭暴力,我们应勇于面对,“勇”不仅仅代表勇气,也代表着智慧。新时代的女性应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我国现阶段,女性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呢?从《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就可以给各位做出回答。
1、妇女享有政治方面的权益。这个权益主要包括我们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权益,以及对国家公务员行使监督权。
2、女性享有文化教育方面的权益。主要是指女性享受的就学、升学以及进行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
3、妇女享有劳动权益。我们国家妇女在劳动权益方面有和男性平等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动法和 《妇女权益保护法》还特别规定了女性因自身生理特征所特有的权利。
4、妇女享有财产权益。妇女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现阶段,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反映比较明显的,或者表现比较突出的是房屋的所有权,家庭财产的共有权,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财产权,以及我们处理婚姻家庭财产的时候,对妇女权益的倾斜的权利。
5、妇女享有人身权利。女性的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利,就是妇女的人格权利不受侵犯,妇女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同时,在人身权利当中,法律也规定了,从妇女自身的身体特征出发,也规定了女性在其他方面的保护权利。
6、妇女享有婚姻家庭权利。妇女作为婚姻家庭一方,依法享有财产权,依法享有参与家庭事务、管理家庭事务的权利,依法享有教育子女的权利,以及在处理婚姻问题当中,妇女所特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