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杨x娥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申请,请求将叶店村村委会也追加为被告。
第三天,黄陂区法院便作出了民事裁定,决定对起诉不予受理,依据是诉讼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受理的规定,应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他们指的是《解释》里的第一条第三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我理解这一条是什么意思呢?比如,村里拿到了10万元补偿款,决定拿出两万元做提留,只拿8万元来分配,如果有人对这个分配数额提出异议,法院不予受理。我们的情况不适用这一条,因为我们并没有对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出异议,只是要求在分配时平等地享有村民待遇。”杨x运说。3年里,他一直充当着妹妹的诉讼代理人,为此也研究了不少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面对驳回,杨x娥当然不服,于2007年7月25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黄陂区法院的裁定,重新受理本案。她在上诉状中强调:自己提出的诉求并非“土地补偿费数额之争”,而是要求发还应得的“人口安置补助费”。而根据《解释》第一条第四款以及第二十四条等条款,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本案。此外,叶店村的那份补偿款分配方案将“出嫁女”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应该确认该“方案”严重侵犯了妇女的合法财产权利,自己对这种侵权行为的起诉,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然而,武汉市中院随后作出的终审裁定却是驳回上诉,维持黄陂区法院的原审裁定,理由仍然是最高法《解释》的第一条第三款。
让杨x娥没有想到的是,省高法在组成合议庭审理完案件之后,竟然也认为她的案子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理由还是最高法《解释》中的那个第一条第三款。
折腾了整整一年,从区法院告到省高法,最后案子连受理的希望都没有。一时间,打赢官司对杨x娥来说似乎成了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打官司的同时,杨x娥也多次尝试到有关部门信访,但均无实质性回应。而在这期间,她应得的却拿不到的人口安置补助费又增加到了31223元。
这时候,杨x运得知,同村另一个湾子里的一位“出嫁女”有着和杨x娥几乎同样的遭遇,也是在村里有田有户口却没分到补助费,同样也把官司打到了省高院,便登门前去讨教。在得到那家人聘请的律师的指点后,杨x运修改了起诉书,去掉了起诉请求中的具体金额,改成“请求恢复原告享有与其他村民一样的同等权利”,并把被告改成了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