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调查发现,在不少用人单位看来,女性大学生业务能力等并不输于男性,但女性生育会耽误用工时间,生育后又偏重家庭,事业心有所降低;一些岗位工作条件艰苦,需要经常出差、应酬,不太适合女性;此外,传统的男女分工观念也仍在影响用人单位。
中华全国总工会一位负责人指出,现行法律对歧视行为缺乏惩罚性规定,加之行政部门的执法手段十分有限,难以形成有力约束,导致用人单位歧视女性就业者问题十分突出,也可以叫“软歧视”。
“就业歧视背后是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他们担心雇佣女性大学生影响企业效益。”浙江省社科院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长杨建华说。专家指出,我国是劳动力大国,在经济下行背景下,就业容量收窄,劳动力总量供过于求,容易发生就业歧视,而女性大学生首当其冲。
今年以来,延长产假的政策也给不少女性带来了“福利恐惧症”。“开放二孩、延长产假的出发点是保障妇女的生理恢复的需要。”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蒲晓红认为,但这类福利政策或将增加女性大学生进入职场的门槛。
虽然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均肯定了女性就业不能因性别等情况而受到歧视,但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学林认为:“目前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法规过于原则,缺乏明确具体的保障措施和有效的保障机构,无法确切地保障女性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
程学林认为,在女性大学生就业歧视方面,真正诉诸法律的案例较少,维权成本较大,令不少女性大学生只能吃“哑巴亏”。“就业歧视没有纳入劳动争议范围,缺乏司法救济的途径。”程学林说,“如果不举报,劳动监察部门主动作为的情况也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