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被告人夏某污染环境案开庭审理时,考虑到案件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为了让案件审理更加顺利、准确,法院应公诉机关申请,通知瓯海区环保局配合,出庭对环境执法的内容、过程、依据等情况进行说明。于是就出现了叶昌道在法庭上对执法过程进行说明以及接受公诉机关、辩护律师、审判长等人询问的一幕。环保部门专业人员出庭作证,这在浙江全省法院审判工作中尚属首例。
庭审现场,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夏某在从事生产加工活动中,明知产生了污染,而未建设环保设施,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出庭作证的叶昌道在庭审中接受询问,并就查处过程、排污危害、企业环保责任等方面作出了阐述。他表示,环保部门接到线索后,依法查处了夏某的加工厂。“涉案企业重金属污染物严重超标。重金属污染物超过一定浓度能够对水体自净能力产生影响,重金属污染物能够在动植物中蓄积,并通过生物链转移到人体,对身体健康造成影响。”同时,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叶昌道提出,排污企业要加强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共同维护生态环境。
被告人夏某在法庭上坦言,自己知道有污染,但误以为废水通过马桶排入化粪池,危害性会很小。他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悔恨,多次躬身道歉,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称,被告人夏某主观上无恶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
此次庭审中,瓯海区人民法院与瓯海区环保局还邀请了当地企业经营者、大学生等50余人到庭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