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提出,鼓励在环境公共服务领域、工业园区污染治理与设施运营服务领域、重点行业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境公共服务领域包括河流(湖库)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服务,城镇集中供热减排治理与设施运营,大气、水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建设、运营。工业园区污染治理与设施运营服务领域,主要是工业园区的环境治理、监测、环保设施运营服务等。重点行业包括列入限期治理且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钢铁、水泥、电力、玻璃、焦化、化工、制药、印染、电镀、制革企业。
排污企业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治理标准、内容、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排污企业或单位要将污染治理、污染物排放等情况,通过企业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现场监督检查结果,按季度公布其治理效果、履约情况等信息,并纳入诚信档案。
办法提出,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实行信用管理,由环保部门负责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诚信档案,纳入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黑名单”制度,对有监测数据造假、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由于管理失职等人为可控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信用评价结果属于“差”等级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排污企业或单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向环保部门进行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按环境污染有奖举报规定给予奖励。
办法明确,排污企业、单位依法承担排放污染的主体责任。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过失致使排污企业、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对排污企业、单位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依法从严处罚。
河北省将建立由政府部门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支持的治理服务费第三方支付保障体系。对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排污企业、单位,将在污染治理资金安排、专项资金奖补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实施排污费差别收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的实施排污收费减免。
(原标题:我省出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 鼓励三大领域开展污染第三方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