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潍坊市环境执法监督委员会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
潍坊市环境执法监督委员会开设专门渠道、专人受理举报事项,对举报事项实行同步录音,信件同步登记。
潍坊市环境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电话:(0536)8789516(工作时间),通讯地址: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99号,邮编:261061。
第六条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举报人必须提供环境违法企业名称、详细地址以及基本违法事实等信息,并尽量提供影像资料。举报人要明确表明是否有奖举报,否则不列入有奖举报范围。
对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举报,要有明确、具体的实施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举报原则上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事项,举报人在举报违法线索时,与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密码,同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受理人员接听和询问时,要做到态度热情,语言文明,答复清楚,记录完整。
第八条举报人有义务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和监察部门调查取证。举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举报人必须提供具体倾倒地点,并有确凿证据证明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企业或个人。
第九条潍坊市环境执法监督委员会收到举报后,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的,应立即转交潍坊市环境保护局查处。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案件查处,并将承办单位、办理时限、办结情况等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举报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潍坊市环境执法监督委员会交潍坊市监察局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查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