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市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为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每月根据辖区内国控、市控自动监测站空气质量考核因子综合得分情况,对所辖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并实施财政奖励或扣款措施。每月考核结果在市属媒体公布。
第三条 考核因子为3项:PM10、PM2.5、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所占权重分别为40%、40%、20%。
第四条 考核分为2组:
第一组包括市内5个区人民政府(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和3个管委会(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
第二组包括5个县、市人民政府(登封市、新密市、荥阳市、新郑市、中牟县)和上街区人民政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第五条 计算方法。国控站点和市控站点分别计算,每个站点的实测数据得分和同比下降数据得分各占50%;分数相同的,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下降幅度从高到低排名。(见附件)
第六条 对每组考核排名前2位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财政奖励,排名后2位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财政扣款。
第七条 PM10月均浓度值、PM2.5月均浓度值、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中有1项比上年同期不降反升的,取消奖励资格。
第八条 进行年度考核。对于PM10年均浓度值、PM2.5年均浓度值比市定目标值每降低1微克/立方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50万元财政奖励;对于PM10年均浓
度值、PM2.5年均浓度值比市定目标值每升高1微克/立方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扣款50万元。
第九条 连续2个月排名倒数第一的人民政府或管委会,由主管副市长约谈辖区行政主要领导。连续3个月排名倒数第一的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实施区域限批,暂停辖区内除污染治理项目外的所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直到连续3个月退出后2名后,方可申请解除区域限批。
第十条 市环保局负责每月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考核排名,对奖惩资金情况进行统计,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市财政局负责财政结算,兑现奖惩资金。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获奖励资金及市财政结余资金,统筹用于本地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和大气监控能力提升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奖励、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禁止挪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