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何时开始施行?
答:《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的宗旨是什么?
答:加强和规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
3、《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的适用对象?
答: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的养殖污染防治。
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有哪些责任与义务?
答:(一)承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二)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三)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对养殖区有什么限制?
答:禁止养殖区域内不得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转产转业、搬迁、关闭;造成其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限制养殖区域内应当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畜禽养殖总量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6、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认定标准?
(二)其他畜禽存栏数量按照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折算。
7、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8、环境影响报告书(登记表)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提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案和措施,明确哪些内容?
答:明确是否自行建设防治污染的设施(含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是否委托从事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服务的单位代为处置;以土地消纳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应当明确需要配套的土地面积。
9、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登记表)确定畜禽养殖废弃物实行综合利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什么职责?
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审批决定同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建设、运行以及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
10、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实现哪三同时?
1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答: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书(登记表)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并建立相关设施运行管理台账。
12、污染防治相关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台账应当载明设施运行、维护情况以及相应污染物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
13、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粪肥用量不能超过农作物生长所需的养分量。
14、农田、园地、林地等作为畜禽养殖废弃物消纳用地的,应当配套哪些设施设备?
答:应当按照省有关要求配套建设储存池、输送管道、浇灌设施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15、如何处理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
答: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1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政府如何分工?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督促环境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协助环境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牧业监督管理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中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17、依据《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在禁止养殖区域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在禁止养殖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8、依据《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9、依据《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依据《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未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未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1、依据《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哪些行为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答:(一)未按照规定落实禁止养殖、限制养殖区域制度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承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