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作为改革试点后检察机关提起的贵州首例跨行政区管辖的生态环保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成功审理也展现了贵州法院此前未雨绸缪、超前谋划的司法体制改革探索成果。贵州法院针对环境污染存在跨区域性、扩散性的特点,通过确立统一的司法政策,推动各主体对环境污染进行综合施策、科学治理,探索在贵州省境内实行跨行政辖区的司法管辖模式。2014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规定》,根据贵州大江大河流域及山脉走势,将全省划定5个生态司法保护板块。同时,我们综合考虑各地法院审判力量分布、地理距离和交通条件等因素,选择在清镇市、仁怀市、遵义县、福泉市、普安县五个基层法院,及与五个基层法院对应的贵阳市、遵义市、黔南州、黔西南州四个中级法院和省高级法院设立生态环境审判庭或人民法庭。贵州高院通过指定管辖方式,指定上述4个中级法院和5个人民法庭在划定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板块内,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民事、行政案件跨市、州级行政区域的集中管辖,即为贵州法院司法环境保护审判“145”集中管辖模式。其中,黔南中院及福泉市法院管辖黔南、黔东南的环境保护民事、行政案件。
采取此种管辖模式,其优点在于:一是有利于避免对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分段治理,各自为政,治标不治本的问题。二是有利于针对区域内污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的基础上,统一司法政策和裁判尺度,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有利于避免因按行政区划管辖案件带来的地方保护主义弊端。因此本案也是贵州法院生态环保案件集中管辖审判模式的现实成果。同时通过这类案件的审理,可以倒逼政府履行职能,依法行政。
当然,由于在贵州省内审理生态环保民事、行政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对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的便利性带来了一定影响。为了尽可能减小这种影响,贵州高院统一协调辖区内管辖法院及当事人所在地法院之间建立了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由受案人民法院到案发地或当事人所在地开展巡回审理,以此达到方便诉讼和方便当事人的“两便”目的。本案中,福泉市人民法院将庭审开到当事人所在地和案发地的黔东南州锦屏县,正是充分运用巡回法庭的方式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