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选择在“双十一”网购狂欢节购买商品,朱丽的答案很简单——便宜,“价格相当于打了5折,比实体店打折还要划算”,而这也是大多数消费者选择在电商购物的主要原因。
但渐渐的,消费者发现“便宜”这个主打原因似乎越来越不靠谱了。
“‘双十一狂欢购物’就是一个陷阱。一件相同的商品,一个月前就加入购物车,那时158元(包邮),现在它搞‘双十一,5折包邮’,活动价为152元(包邮)。打了5折,才便宜6块钱。原来,商家把原商品价格调高之后,才给亲们打了个5折”;
“11月11日不减价,还涨价。11月10日的成交记录是218元,现在标价是所谓的原价726元促销价268元”;
“又被忽悠了,上午这款热水器639元,广告说凌晨599元,结果我熬到这会儿,京东涨价到899元,天理何在!”
“广告中的促销商品,没有标明是限量,早早登录,就没的卖了”;
在微博中,上述吐槽随处可见。“打折之前,暗中抬价”、“人气赚够,‘特价’缺货”、“假货水货,鱼目混珠”、“双十一最低,只是传说”等成为“双十一”网购中的几大陷阱。
“上述提到的乱象均属于不同的违法情况。”研究电子商务十余年的北京律师张韬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其中最严重的是假货水货的问题,不论是按照原价还是打折促销过程中,商家均应提供货真价实的商品或服务。这不能因为促销或打折而免责。可以说一个极端的例子,即使是诸如买一赠一过程中的赠品出现假货水货,商家也是必须负责任的,否则就是对消费者的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若造成人身损害等,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针对“特价缺货”和“暗中抬价”,张韬认为,这都反映出商家并不是在进行一场“真诚的打折促销活动”。“若出现上述两个情况,那么商家标注的价格就存在虚假甚至是欺诈的成分。”张韬向记者介绍说,“现在商家有一种很普遍的‘暗中抬价’的欺诈行为,比如说在促销前正常销售的时候,某件商品80元销售。在‘双十一’的时候,打出广告说5折出售,售价50元。商家给出的原因是,先前是按照8折出售,现在是恢复原价100元的5折出售。这种现象可以说并不鲜见,而且是一些不良商家的惯用手段。”
“消费者碰到这种欺诈行为,若当时不知道,事后随时发现可以随时向商家索赔。但这里有关键的一点是,消费者要保留证据,也就是商家促销前的价格。”张韬说,若商家对于消费者提出的价格出入有异议,那么举证责任将会转移到商家。比如商家就要对以前卖80元是打了8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长此以往商家的欺诈行为是可以得到遏制的。
“至于特价缺货,商家在‘双十一’之前就会打出广告,说哪种商品会进行特价,只要其中有价格明确的产品以及数量,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这就构成了建立合同关系中的第一步——要约,消费者在点击购买付款时就构成了建立合同关系的第二步——承诺。从法律上来说,要约和承诺这两步完成,合同就成立。”张韬介绍说,“发出要约的时候,必须写明特价商品数量,若没有写明,消费者进行购买后出现缺货等,商家就是违约。”